2012年,兩夫妻離婚,雙方約定把20萬夫妻共同存款贈與兒子,并且直接以兒子的名義在銀行里開了一張存單。兒子跟了爸爸,存單媽媽保管。4年后,男人心血來潮去銀行查了查兒子名下存款的情況,錢沒了,被女人分兩次取走了。
6月14日,杭州蕭山法院開庭審理這個案子,因為女人說她還不出來,男人只能起訴。法官給這個案子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不過,昨天女人沒有來。
媽媽偷偷動了孩子名下的錢
男人沒有請律師,拿著簡簡單單兩頁起訴書,講了事情經過。
2012年3月兩人在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教育,然后“雙方一致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20萬元贈與兒子”。
次日,兩人簽立贈與合同,約定,在孩子未滿18周歲以前,任何人不得動用存款,包括收益,即利息。
為了更加牢靠,兩人還去辦了贈與合同公證。隨后將20萬元以兒子的名義在銀行里開了一張5年期定期存單(自動轉存)。
2016年12月13日,男人去銀行查兒子的賬戶,發現兒子名下居然沒有存單。再查,是當年6月,女方分兩次取走了錢款,并且銷戶。
男人說不知道女方動用了什么手腳
男人說他簡直震驚了,同時不解,當時設立存單密碼,男人設了三個數字,女人設了三個,湊足一個6位密碼。“我不曉得她動了什么手腳從銀行里把錢取走了,我設的3位數字也沒告訴過她呀。”庭上男人說。
不過,從銀行方面反饋過來的情況是,女方當時是憑借存單、戶口簿(女方和孩子的戶口都在一起),還有密碼取了錢。
男人說,以前孩子戶口是跟媽媽在一起的,離婚后,孩子要讀書,男人也找女人想遷孩子戶口,但是怎么也聯系不上女方。當時戶口所在的住處——那個房子,也因為女方父母家生意失敗被拍賣掉了。后來,街道出具證明,公安幫助孩子重新入戶在男方這里。
但是,老戶口簿依舊在女方這里,銀行估計也不知道戶口本上信息已經發生變化。
女人經濟狀況很糟糕
當發現錢沒了之后,男人憤怒地找女人,沒找到,起訴后,女方主動打電話過來了。男人在庭上說,一開始她口氣很強硬,說這錢就是不能給我。后來就軟下來,說現在沒錢,以后她會每年給孩子的。
法官也跟女人通過好幾次電話,昨天女人突然說人在外地趕不過來參加庭審了。
被告缺席的庭審格外簡單,最后法官問男人,愿不愿意調解,男人說愿意的。
庭后,法官告訴錢江晚報記者,她跟女人溝通過,女人說目前手頭確實有點緊,一下子還不出來。
據悉,女人家里是開食品公司的,以女人家的這個食品公司,女人還有女人父母為被告的案子,在蕭山法院有七八起。有民間借貸有欠銀行的,其中最大的一筆有1400萬元。看樣子,女人確實缺錢。
不過,據說女人還跟法官表達了一個意思,男人離婚后很快就再婚了,又有了孩子,她擔心這20萬以后用不到自己兒子身上。
庭后,錢江晚報記者和男人聊到當年為什么離婚,是因為女方家里的經濟問題嗎,男人說“不是的”,感情問題。記者又好奇,當年才3歲的兒子怎么跟爸爸的,男人說,是她明確表示不要。
律師說法:監護人不能動用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據說男人當時還當盜竊報過警,但是沒有被受理。女人的行為到底算什么性質呢。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說,首先,法律上是很明確的,監護人不能動用被監護人名下財產。除非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重病、留學等重大支出。還有,男人和女人在贈與合同上也約定,哪怕真的出于孩子的利益,也要全部贈與人同意才能動用。顯然女人是偷偷地、憑借一本實際上已經發生變化的戶口簿去取了孩子名下的錢。這個性質倒很難界定,到底是盜竊呢,還是挪用呢,好像又有點像監守自盜。但是出于她是媽媽,是監護人,又是存款保管人的角色,很難追究她刑事責任,所以公安不立案。
還有一點,女人現在的意思是錢我拿回,以后每年給。這個也不成立,“贈與”在一經交付(即以孩子的名義辦存單,錢在孩子名下,孩子是這20萬的所有權人)就不得撤銷了。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