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方不能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和市政公用設施,以指示牌、標識牌、展示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等為載體,以實物造型、圖像、文字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廣告。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設置的,標示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招牌、匾額等戶外招牌設施。
按照條例要求,鄭州市應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劃定宜設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及商業廣告與公益廣告的空間配比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墻)的;
在建筑物屋頂、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的;
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綠地、游園、河道、湖泊、濕地等的;
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戶外廣告到期怎么辦
由于利益巨大,一些廣場、會堂等公共場地也成了戶外廣告的占領目標,條例規定,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戶外廣告的使用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時條例對戶外廣告的時限也做出明確規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30日,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3年。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
違法設置將被納入不良征信系統
條例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許可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存在違法行為,都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違法設置查處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并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