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網訊 法院判決生效后,多次對被告人做工作,但被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 經查明,2012年9月至12月份期間,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趙某(另案處理)分三次向遂平縣居民秦某借款400000元人民幣,并約定相應利息。后因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趙某未能按照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秦某起訴至遂平縣法院,要求償還其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生效后,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趙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秦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為逃避法院執行,被告人李某根據趙某的安排,以其個人名義在工商銀行開設賬戶,用于接收從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賬戶中轉移出的錢款。2016年1月25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遂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6年12月6日,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趙某、李某支付給秦某借款利息80000元,并與秦某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秦某的諒解。
???????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系初犯,且在判決宣告前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了部分執行義務,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