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
1月12日,遂平縣陽豐鎮的李德群向本報反映,他的一輛本該是一季度一審的運輸車,因故延誤了28天未審。近日,李德群去縣運管所辦理二級維護卡時被告知,因沒有按規定時間審理車輛被罰款1000元。李德群認為,遂平縣運管所存在亂罰款現象。
回應
1月13日,記者來到遂平縣運管所,就此事采訪了分管此業務的副所長高運才。高運才告訴記者,李德群反映的情況屬實,對他的處罰是根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令第40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高運才說:“既然有規定,大家就要遵守,對李德群處罰1000元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