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評論員岳建國
一輛載重1.7噸的小貨車,在濮范高速上拋錨,司機劉先生打路政的救援電話。從事發地拖到高速下,僅有不足十公里,但拖車費高達2000元,討價還價之后支付1500元了事,但卻不給發票。經記者了解,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運輸廳的相關規定,劉先生駕駛的車輛類型10公里的拖車費是200元,最高是500元,而且不管是哪型車,每次收費標準最高才1000元!
在中央強調“依法治國”、全國上下各行各業正努力學習和推進之時,在中紀委三番五次明示“要把頂風作案者作為查處重點”這個非常時刻,誰能想到,濮范高速上竟然發生這樣的事件?通覽這則報道,可發現濮范高速管理部門在這個事情上犯下的“連環錯”,至少有四個方面——
第一錯,擅自踐踏劉先生的知情權。“12122”是交通服務熱線,既然宗旨是服務,那么按照常識,劉先生撥打這個電話求助時,客服人員理應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運輸廳的相關規定簡要向他說明,或用短信發到他的手機上,比如“你可以選擇高速公路專職救援隊,他們的收費標準是每公里×元,最高收費×元;你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他們的收費標準是每公里收費×元,最高×元。”可是,客服人員沒有這樣做,而是違反規定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這一條款,自作主張把這宗“高利生意”攬到了高速公路專職救援隊手里!
第二錯,為了暴利張口騙人。路政車來了后,工作人員公然向劉先生撒謊,拖走這類型貨車最高收費本是500元,可他獅子大張口竟然開價2000元,把標準擅自提高了至少四倍,堪稱無法無天!當劉先生對此標準產生疑惑,讓工作人員出示收費標準的依據時,路政工作人員竟然以“沒有依據”作為回答!沒有依據就敢在高速公路上理直氣壯地收費嗎?
第三錯,劉先生說這筆錢太多,可不可以讓朋友開車來幫他拖走。試想,如果此時路上車很少,他的朋友又住得很近的話,這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即使國家有相關規定不允許這樣做,那么,工作人員也應好好解釋,而不是立馬搖身一變露出“路老虎”面目,用“如果不讓拖的話,就會面臨私自占道停車處以罰款”的話進行恫嚇!這究竟是“服務”,還是“強買強賣”?
第四錯,路政人員不顧為他人打工的劉先生的艱辛,不同情弱勢者掙錢養家糊口不易,收了劉先生高出規定標準3倍的現金后,還以“沒按規定標準交”為由拒絕開發票!這個數目已經不少了,還沒有達到標準?作為國有企業組建的救援隊,誰規定收到現金后可以不開發票或者收據?故意不開發票,其中是否有貓膩?
當然,說這個路政人員的收費完全沒有依據也不準確,因為這很有可能是他的某個上司或部門在無視上位法的情況下“私人定制”的。這種做法雖然在過去司空見慣,但現在再看這本老黃歷就不行了,這種“領導決定大于法律”的做法是典型的“人治”,與“依法治國”背道而馳;目前公眾的權利意識增加了,他們遇到不公時,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舉報和向媒體投訴,或直接到互聯網上曝光,官員違法的風險要比過去大得多。希望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及時介入此事,對擅自提高拖車費標準的始作俑者進行嚴厲懲處,在維護依法治國嚴肅性的同時,還劉先生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