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淅川縣一女子楊某伙同趙某和溫某(兩人均另案處理)經預謀,準備以找對象為由,將該縣毛堂鄉閆家溝村女青年謝某騙出家賣掉。當日上午,3人在溫某家再次商議之后,由趙某負責找出租車,溫某負責把謝某騙出,并約定于當晚7時會合。晚飯后,溫某以散步為名將謝某帶到本村公路邊與楊某相遇,后趙某乘坐出租車趕到,3人以去縣城玩為由拉著謝某上車。謝某見天色已晚不想去,趙某和楊某便連推帶拉,強行把謝某拉到了車上。
當車行至縣城時,謝某要求下車,趙某便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威逼謝某不準下車,并強行將謝某拉至趙某家,趙某、楊某用繩子將謝某捆住,趙某用刀子逼迫謝某同意找對象。
后來,楊某以6000元將謝某
賣給了寶豐縣觀音堂鄉某村的村民胡某作為妻子。溫某從中分得現金2000元,剩余4000元歸趙某、楊某夫婦所有。
案發后,楊某潛逃,后被江蘇省常州市警方抓獲。經審訊,楊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結果
近日,淅川縣人民法院以拐賣婦女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綁架出賣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為了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王海鋒見習記者劉震通訊員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