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縣縣長王軍(左一)出庭應訴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趙強
鶴壁浚縣城關鎮農民齊某認為自己的企業土地使用權被縣里無端收回,便把浚縣縣政府告上法庭。
7月30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浚縣縣長王軍出庭應訴,鶴壁中院院長劉明擔任審判長主審該案。
村民與縣政府對簿公堂
齊某是浚縣一家塑料編織廠的法定代表人,據他介紹,1998年浚縣縣政府為該廠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后來該廠的集體企業性質變更為私營企業性質。
2005年,齊某認為塑料編織廠的土地使用權無端被縣土地部門收回,并作為宅基地劃給村民耿某、耿某某而走上上訪路。
浚縣縣政府認為,政府給第三人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程序合法,未侵犯其合法權益,應駁回原告起訴。
庭審上,雙方圍繞該土地使用權證發放是否合法、浚縣縣政府為第三人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否侵犯齊某的土地使用權等問題展開辯論。
縣長出庭應訴
該案開庭前,鶴壁中院通過與被告方浚縣人民政府溝通,浚縣人民政府縣長王軍決定出庭應訴。
同時,鶴壁市委組織部組織各縣區分管土地部門的縣(區)長、法制辦主任及市土地局相關人員近30人,來到庭審現場,旁聽案件。
庭審結束后,在場的一名浚縣行政機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旁聽庭審的方式,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發現本單位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執法機關執法水平。
該負責人稱,如果政府機關有些決策確實不妥,侵犯了群眾利益,被訴至法院,政府首長能出庭應訴,聞過即改,體現政府的負責態度,會贏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
法院出臺意見
推進行政首長出庭
鶴壁中院副院長張合慶稱,從案件類型看,“民告官”案件主要集中于以縣、鄉政府為被告的征地拆遷案件,中院受理的21件案件中,此類案件11件,占50%以上。
7月27日,鶴壁中院出臺了《關于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下簡稱《意見》),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意見》中稱,在庭審中,法庭的審理有利于幫助行政首長解剖本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達到提高執法機關執法水平的目的。
《意見》還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直接面對管理相對人,能聽到來自民間的真實訴求,可以增進雙方之間的了解,最終解決行政爭議。
三種類型的“民告官”案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鶴壁中院在《意見》中提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范圍,包括三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
1.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和群體性或行政賠償數額巨大等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2.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安全責任生產等涉及地方發展與穩定的重大案件;
3.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特殊,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意見》提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請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期開庭一次。
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應訴,并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理由,且依法委托本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對于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應訴,法院延期開庭的案件,《意見》稱,延期開庭次數僅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