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官員被查流程是:紀委立案調查,事情查清楚之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然后移送司法,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再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那么,這個“監視居住”是啥意思?
縣級市一把手落馬,程序不尋常
魏新洪(資料圖)
7月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許可省人民檢察院對省人大代表魏新洪實施監視居住。
魏新洪,1965年生,焦作博愛縣人,現任沁陽市委書記,系河南省、焦作市、沁陽市三級人大代表。2011年至2014年,魏新洪利用擔任沁陽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協調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賄賂。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也就意味著現任中共沁陽市委書記的魏新洪,由地方“一把手”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徐才厚、祝義才也曾被“監視居住”
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官員中,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魏并非第一個。2014年10月,新華社在稿件中稱,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在回答“在查辦案件中,怎樣保障犯罪嫌疑人徐才厚的訴訟權利?”這個問題時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軍事檢察院依法對徐才厚立案偵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此外,雨潤集團董事長祝義才也于今年3月被監視居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表示,“現實情況是有些案件采取監視居住要比逮捕、羈押在監所內,更有利于案件偵破”。
5類人可“監視居住”,魏新洪算哪一種?
“監視居住”也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交往。哪些人適合被監視居住呢?《刑事訴訟法》里說的很清楚: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⑤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據推斷,上述5種情形中,適合于魏新洪的,可能有第4、5兩條。
監視居住:電子眼盯守,見家人可能要經過批準
依據刑訴法規定,監視居住包括住處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最長期限為6個月。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批準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
根據現有的媒體報道,洪道德判斷,魏新洪的涉案金額達到了60萬元,已構成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可能被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未經批準不能會見家人。
此外,被監視居住的人還要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給執行機關保存。執行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方式,監督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通信也會被監控。如果違反規定的情節嚴重,就會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