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同居男女未婚先育案。
張某與包某2013年1月經朋友介紹相識,于同年6月開始同居生活。然而,雙方因缺乏了解,時間一長,在性格、觀念、生活習慣上的分歧逐漸顯現出來,經常為一些柴、米、油、鹽的小事而發生爭吵。包某于2013年9月開始躲避張某,雙方分多聚少,但此時張某已懷孕在身。2014年5月,張某生下一男嬰,而包某沒有盡自己的責任,對母子倆不管不問。2014年7月,張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要求包某支付兒子撫養費20余萬元。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發現雙方屬于同居關系,并未辦理結婚手續。鑒于雙方已孕育一男孩,又均表示不愿再共同生活,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后在小孩的撫養費問題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包某在小孩2歲前,每年給付撫養費1.5萬元,以后每年給付1萬元,直至小孩成年。至此,雙方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