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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方回應扣46公斤黃金案:按13年前價格賠38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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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吉林2月2日電(記者 蒼雁)近日一則“吉林商人46公斤黃金被沒收”的新聞引發關注。吉林省吉林市下轄樺甸市商人于潤龍,因涉嫌非法經營,46公斤黃金遭吉林市公安局沒收。法院審理期間因國家法律法規變更,于潤龍從有罪到無罪,案件多次改判。此后,于潤龍多年討要黃金未果。

連日來,吉林市公安局對這起案件的執法辦案過程、涉及的法律法規再次進行了梳理。警方介紹,2002年9月21日,樺甸市人于潤龍攜帶所承包金礦自產黃金和從他處收購的黃金共46384克,前往深圳進行交易。在吉林市被警方查獲,所攜帶黃金全部被扣押。同日,于潤龍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潤龍案之所以反復,從有罪到無罪,4次被審判,是因為在于潤龍案審查期間,相關部門對國務院政策改變的理解不同而引起。”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王友朋說。

王友朋所說的“政策改變”,指的是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務院國發﹝2003﹞5號文件)發布,取消了有關黃金管理的四項行政審批項目,即黃金收購許可、黃金制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黃金供應審批、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核準。

2004年4月29日,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判處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于刑事處罰。對此,于潤龍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2005年7月22日的二審判決中,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于潤龍收售黃金的行為發生在2002年8—9月間,即國務院國發﹝2003﹞5號文件發布前,按照當時的法律,構成非法經營罪。但在一審法院審理時,國務院發布了國發﹝2003﹞5號文件,取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黃金管理的收售許可審批,導致刑法第225條第一項所依據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發生了變化,其行為按照現在的法律,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于是,于潤龍被判無罪。隨后,于潤龍走上了長期索要被扣押的黃金之路。

“2012年8月份,吉林市信訪聯席會議中提出對于潤龍案復查。在復查過程中,吉林市公、檢、法三方一致認為,以黃金生產銷售政策發生變化為由,判決于潤龍無罪沒有法律根據,應當糾正。”王友朋說,所以,吉林市中級法院依照院長發現程序,撤銷原判,再審于潤龍案。

再審中,對政策改變的解讀,依然是案件判決的“焦點”依據。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政策改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內容依然有效。于潤龍再次被判犯非法經營罪,免于刑事處罰。

“對于這個判決,于潤龍是不服的,又上訴到中院。”王友朋說。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潤龍案專門作出批復,稱被告人于潤龍經營黃金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公安機關已將涉案黃金出售,建議對于潤龍因本案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公平合理的予以補償。

同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于潤龍無罪。

“2014年11月21日,我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退還扣押的46公斤黃金,并向我賠禮道歉。”于潤龍接受采訪時說。

據王友朋介紹,于潤龍被拘留之初,吉林市公安局就將所扣押黃金按照金銀管理條例的規定,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中心分行,總價值為人民幣384萬元。后又將這筆變價款上繳到吉林市財政局罰沒處。

黃金變賣了,如何賠償,是按照當時的價格賠,還是按照現在的黃金價格賠償,成為事件雙方的又一個主要分歧。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定性有書面意見,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再次判決于潤龍無罪,從尊重司法判決角度出發,我們決定依照《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直接損失的規定,對于潤龍予以國家賠償。”王友朋說,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支付賠償金384萬元。

此前有媒體報道中稱,曾參與起草《國家賠償法》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表示,依據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返還原物,返還不了應按現在的黃金價格折價賠償。而這46公斤黃金,按現在的價格計算,要超過1000萬元。

對此,吉林市警方介紹,吉林市公安局384萬元的賠償決定,是依照《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直接損失的規定作出的。

全國優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修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于潤龍案是由法律的變更造成當事人無罪。

“公安局當時對于潤龍的抓捕、黃金的扣留,檢察機關對他的批捕,在當時的法律情況下,都是沒有異議的。于潤龍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由于國家的法律改了,被判處的無罪。”修保說,此案的“黃金”如何返還,當事人應當與公安局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應交由法院判決。

采訪中,吉林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李德彥表示,截至目前,吉林市警方依然認為于潤龍當年經營黃金行為的違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吉林市公安局在偵查于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一案和辦理于潤龍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過程中,沒有違法行為。”李德彥同時表示,吉林市警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共同研究,對此案拿出一致意見。

記者從于潤龍代理律師張鐵雁處了解到,于潤龍在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后,已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廳提起復議,目前正在審理中。(完)

早前報道:吉林:男子被錯抓46公斤黃金遭沒收 討要12年無果

原標題:國家該怎么賠46公斤黃金?

本報記者宣金學《中國青年報》(2015年01月28日09版)

1月4日,接到通知的于潤龍再次前往吉林市公安局。這條110多公里的路,于潤龍在過去的12年里來回不下200趟。這距離累計起來相當于繞地球赤道走了半圈,卻依然沒能找回他的46公斤黃金。

剛到公安局門口,吉林省樺甸市的這個生意人便接到家人急切的問詢電話:“一切還好吧?”3年前,他也是接到吉林市公安局一個甜美女聲的通知,來局里開會,可剛坐下就被幾個特警控制。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于潤龍說自己不怕,但理解家里人的擔心。那次被抓時,他已經拿著《國家賠償法》向吉林市公安局要黃金要了9年。

雖然他的46公斤黃金依然沒有著落,他也不知道2015年的第一天,是《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20周年,但他知道,這部法幫不少人要到了相應的國家賠償。

事實上,那已經不是于潤龍第一次被逮捕。在過去十多年里,他兩次被捕,四次受審,從無罪不起訴,到有罪免罰,又改判無罪,再到有罪且罰沒黃金,再到無罪釋放,人生經歷跌宕起伏。

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是否應返還于潤龍黃金”作為案例成為全國司法考試題。該題有四個選項,正確的選項是“被查扣的黃金,應予返還”。

現實中,圍繞46公斤黃金的糾葛,則遠沒有考卷上的文字那么簡單。

一個春節,有罪的黃金變無罪

在門衛室,于潤龍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決定第一條寫道:支付賠償請求人于潤龍賠償金3843054.58元。

這個數字讓于潤龍有些沮喪,因為它是13年前黃金被公安機關處理時的估價。作為曾經的金礦礦主和兩家金銀首飾店老板,于潤龍每天都會關注黃金價格走向。13年里,黃金每克從90多元,最高漲到400元,現在落了下來也有250多元。

“完全不能接受!”于潤龍皺起眉頭說道,“絕不止這個錢。” 他1月8日即向吉林省公安廳提起復議。

2002年9月21日,于潤龍將所承包金礦自產的黃金和從他處收購的黃金共46.384公斤分兩箱裝好。在吉林市紅旗收費站,他被警方拘留,黃金被查扣。據警方當天記錄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顯示,其中包括金條6塊、中塊金條13塊、小塊金塊14塊,零碎金塊8塊,以及他的尼桑轎、飛利浦手機、駕駛證等物件。

這對當時一天要經手四五十公斤黃金的于潤龍來講,“算不得什么”。在全國黃金產量第八的縣級市樺甸,分布著大大小小的金礦。他的“第一桶金”,就來自年輕時的淘金工作。

于潤龍的妻子趙秀蘭告訴記者,1995年,于潤龍在關東黃金大市場買下第一個門臉,開始做黃金生意,最好時一年能掙近70萬元。同年的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開始施行。但于潤龍從未想過,這會和自己有交集。

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無許可證經營黃金屬于違法。但那時在樺甸,倒賣黃金是被默許的,關東黃金大市場的墻壁上,刻著當地政府“響應鄧小平南巡講話,步子再邁大一點”的號召。

但出了樺甸市,規矩就要變了。被扣押不久后的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準警方逮捕于潤龍。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5個月后,豐滿區檢察院對于潤龍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關鍵原因在于,當年春節之后,國務院下發“國發[2003]5號文件”,停止執行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對于黃金管理的黃金收購許可、黃金制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黃金供應審批、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核準四項制度。

這意味著,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將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豐滿區檢察院認定于潤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但3個月后,吉林市檢察院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將案件再次交由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12月15日,于潤龍被指控涉嫌非法經營罪。判決書寫道: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一審判決被告人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

于潤龍不服,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認為,審判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因此依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潤龍無罪。

于潤龍從看守所出來,妻子和孩子早已等在門外。一家人抱在一起哭作一團。

他沒想到,不僅黃金沒有要回來,自己卻因此再次身陷看守所

被宣判無罪的于潤龍這次醒過神來,開始關注一個重要問題,“被沒收的46公斤黃金去哪了?”

他踏上了尋訪被查扣黃金的道路。此前的判決書里,提及這批黃金的去向:被查扣的46384克黃金,當時警方交售給了銀行。

銀行出據的金銀兌入計價單顯示,2002年9月26日,即于潤龍被捕5天后,46公斤黃金由吉林市警方交售銀行,錢款進了警方賬戶,折價380余萬元。根據現在的金價,這些相當于一個年輕女子重量的黃金,折合人民幣近1200萬元。

但對于潤龍來說,這暫時只能是他在心里估算的數字。2006年底,他收到的《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關于于潤龍要求返還涉案黃金信訪案件的答復》中稱,公安機關對涉案黃金的處理是依法作出的,并且不是錯案,不能辦理收入退庫,且變價款在案發最初階段已上繳國庫,屬已決事項,新法變化不能溯及于此。

接下來的兩年,于潤龍向吉林省公安廳提出復核,省公安廳向長春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有關公安機關依法返還違法沒收的涉案黃金。該院以“本案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予以駁回”。之后,于潤龍上訴、申訴,都只有一個結果——駁回。

期間,還有點家底的于潤龍投資大豆期貨等,賠得一干二凈。數次進京、進省上訪,于潤龍將國家、省、市的信訪機關跑了個遍,也花去了大筆費用。

一開始進京上訪時,于潤龍會住在王府井附近的星級大酒店,和朋友吃頓飯花掉數千元也從不心疼。“我那還算少的,周圍生意上的朋友比我闊綽得多得多。”于潤龍說著,從口袋里掏出糖尿病注射器、撩開衣服,注射胰島素。

眼前的于潤龍有些落魄,遠沒有1990年代就戴得起四五萬港幣的勞力士手表時那樣意氣風發。他先后賣掉了幾處房產、車、車庫和一處黃金門店,去打官司、上訪、追要黃金。可他沒想到,不僅黃金沒有要回來,自己也因此再次身陷看守所。

2012年8月12日,于潤龍接到吉林市公安局的電話,“第二天上午到局里開個會”。這種會于潤龍已開過多次,無非和領導商量返還46公斤黃金一事。夫妻倆沒多想。

第二天一大早,于潤龍就趕到了公安局,并給妻子打了一個電話,說感覺有些不對,好像被人盯上了。此后,趙秀蘭就再沒有于潤龍的消息,打手機也沒人接。

當時,于潤龍已被幾個特警按在地上,有的解鞋帶,有的解腰帶,然后人被捆綁起來。“上當了!”他這才意識到。

第二天下午,趙秀蘭領到一份“逮捕通知書”。同時,吉林市中級法院當天即出臺兩封法律文書,一份是“再審決定書”,一份是“刑事裁定書”,撤銷7年前的無罪判決,發回“重新審判”。

“這太搞笑了。”于潤龍目前的代理律師張鐵雁說。于潤龍案再次出現的反復令做了20多年律師的張鐵雁很費解:既沒有新的證據,又過了追訴時效,怎么說抓就抓起來了?

2012年10月15日,豐滿區法院再次判決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與前次不同之處是,法院同時判決沒收涉案的46384克黃金,上繳國庫。

該判決作出后第11天,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做出第二次修正,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被逮捕后,于潤龍在看守所度過了7個多月的時間。他人生中第二次在高墻里度過了中秋節和春節。這個年近半百的想回家過年的中年男人,抱著春節前兩天家人送來的衣物,嚎啕大哭。

2013年7月18日,于潤龍再次上訴后,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撤銷原審一審判決,于潤龍無罪。

“最少賠償多少你可以接受?”

在于潤龍看來,第二次被逮捕和有罪判決,“主要是和黃金有關”。他以錯誤判決為由,向豐滿區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因其違法逮捕233天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并且依法退還錯判沒收的黃金。

2013年11月,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決定對于潤龍進行國家賠償,支付于潤龍賠償金42487.55元,并對于潤龍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事實上,這已經是豐滿區法院對于潤龍作出的第二份賠償決定書。2006年,豐滿區人民法院連同豐滿區人民檢察院就對于潤龍進行過共同賠償,賠償金總計4104.8元。

關于46公斤黃金的賠償,卻是難上加難。于潤龍一度懷疑“黃金并沒有上繳國庫”。他曾到吉林市財政局罰沒處查詢,沒有看到相關單據。吉林市公安局罰沒處楊處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時我查到了上繳記錄,但具體的罰沒日期記不得了”。楊處長并未找到2002年度的存檔記錄,“當年還不是電子記賬,可能已經依法銷毀了”。

樺甸市政法委了解于潤龍的上訪情況,也跟著著急起來,他們給上級部門吉林市政法委寫了一份《關于于潤龍進京上訪情況的匯報》:在于潤龍潛意識里,上級政法機關不作為、推責任、一拖再拖,根本就是拿百姓事當兒戲……該案件已經十幾年了,上級相關部門應當給一個合理的答復和結論,不應當久拖不決。

久拖不決,這也是國家賠償制度走過20個春秋所面臨的一大困境。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指出,在違法歸責原則之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給予了國家賠償,就說明有違法行為,這在考核時將會十分不利。因此,一些行政機關為了否認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千方百計阻撓國家賠償。

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國審結國家賠償案件共2045件。“我們應該遠遠超過這個數字,但賠償案件實踐中這么少,多數走信訪或其他途徑去解決,這恐怕是《國家賠償法》實施的一種悲哀。”參與該法起草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曾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2045件分解到全國3000多個基層法院,平均每個法院不到一起,這不合常理。

于潤龍拿到吉林市公安局的賠償決定書的三天后,《國家賠償法》施行20周年座談會在北京舉行。據披露,20年來,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3.4萬余件,審結12.5萬件。其中,包括浙江張氏叔侄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安徽于英生案……這些改判無罪的案件,使國家賠償被公眾關注。

馬懷德和今年78歲的應松年,因為于潤龍案還曾坐到一起。2004年5月和2009年3月,北京多位法學專家對于潤龍黃金案的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參與論證的還有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衛東,等等。

第二次論證時,專家們認為,“當事人依法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潤龍坐在靠門的角落里,聽幾位法學專家熱烈地進行辯論。“這些都是經常在中央臺露臉的學者,當時看到他們為我的案子做論證實在太意外了。”于潤龍說。

今年1月4日,于潤龍收到了《吉林市國家賠償決定書》。雖然該決定書同意按當時變賣黃金的價款賠償于潤龍,但這讓他多多少少看到了希望。特別是上一次見吉林市公安局的領導時,領導開始以商量的語氣問于潤龍:“最少賠償多少你可以接受?”

馬懷德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依據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該返還原物,返還不了應該按現在的黃金價格折價賠償。